為方便廣大繳存單位及職工了解長春省直公積金:《關于調整2022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的通知》的相關事宜,現作如下政策解讀:
一、政策依據
1.《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350號)
2.《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標準》(GB/T 51271-2017)
二、調整內容
2022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調整為24,284元。
三、核定過程
吉林省統計局發布的長春市2021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97,134元。按照“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符合規定范圍,最高不應高于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”規定,2022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為24,284元(97,134元÷12個月×3倍)。職工2021年度月平均工資高于24,284元時,繳存單位應以24,284元作為職工2022年繳存基數。
四、具體要求
各繳存單位應以2021年度(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)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2022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。
計算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工資總額,應根據國家統計局《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》(統制字〔1990〕1號)核定。
各繳存單位經辦人完成2022年6月份匯繳后再到中心窗口辦理2022年度繳存基數上限調整業務。
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
2022年6月29日
(來源: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微信)